經濟觀察網 杜濤/文 12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項目規范實施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提出,路側停車服務、垃圾清運服務等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采取特許經營模式。
《通知》要求,要嚴格落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要求,不得以盤活存量資產為名,將特許經營模式異化為地方政府、地方國有企業或平臺公司變賣資產、變相融資的手段,嚴禁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各類風險。
特許經營權是指政府根據公共事業、公共安全、社會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規定,授權企業生產某種特定的產品或使用公共財產或在某地區享有經營某種業務的獨占權。
2022年,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推動地方政府債務率較高、財政收支平衡壓力較大的地區,加快盤活存量資產,穩妥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特許經營權轉讓是部分地方“盤活存量”的方式之一。過去幾年,地方政府出現了大量的停車場特許經營轉讓項目。一位從事政府投融資的人士曾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地方政府轉讓停車場的“買方”一般為當地城投或國有企業,轉讓后買方再用停車位的收費權去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這種轉讓的作用,更傾向于通過招拍掛的流程,在公開市場為資產定價。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華珍認為,《通知》的很多規定都是對原規定的重申與強調,但新增的“路側停車服務、垃圾清運服務等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經營權或收費權轉讓等,不得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規定值得關注。因為此前停車場類特許經營項目中,不少涉及把特定區域路側停車位與存量地下停車場打包的做法,此種做法的合規性未來可能面臨挑戰。
黃華珍說,《通知》強調“不得以盤活存量資產為名,將特許經營模式異化為地方政府、地方國企或平臺公司變賣資產、變相融資的手段”,相當于對此前個別地方政府種種不當地利用特許經營模式的否定。合法合規的特許經營模式可以為地方政府緩解財政壓力,但違法違規的“盤活存量”仍然可能觸及監管高壓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