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出臺的《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將對“職業閉店人”等市場亂象進行重拳整治。
近年來,多地曝出“職業閉店人”幫助預付式消費企業卷款跑路事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介紹,“職業閉店人”利用法律漏洞,通過變更登記在冊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轉移資產、分流客戶等手段,幫助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的企業逃避債務和法律責任,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2024年5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職業閉店人”清算責任糾紛案件。2023年9月,“職業閉店人”薛某接手了一家瑜伽店,并在短期內惡意注銷店鋪。卡內尚有8000余元儲值未用完的顧客王某將薛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薛某退還卡內余額。
豐臺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職業閉店人”薛某在不具備經營能力的情況下接手店鋪,致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接受服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接手店鋪后,其又在短期內未經合法清算程序,使用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機關注銷公司,導致消費者無法在正常的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此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營商環境,應受到法律否定性評價。
對于一些“老賴”公司引入“職業閉店人”的不誠信行為,如何進一步加以規制?
“新規定讓‘老賴’以及‘職業閉店人’無處可逃。”劉俊海表示,《辦法》規定,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明顯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股東、注冊資本或注銷公司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規避行政處罰,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巴ㄟ^建立這樣的信用懲戒機制,能有效遏制濫用股權轉讓逃避債務等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設立了三年信用懲戒期,其中明確規定,涉及虛假登記的直接責任人自登記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再次申請登記等情形,公司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設立登記或者相關事項的變更登記及備案。
“這種信用制裁措施意在讓‘職業閉店人’等市場亂象制造者付出代價?!眲⒖『娬{,違法主體即使后期申請正規登記,在三年懲戒期內同樣無法獲得市場準入資格。
業內人士指出,根治“職業閉店人”亂象需從規范預付式消費管理入手,遏制無序發卡擴張等風險源頭。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對消費者預付式消費規定了具體保護措施。該條款要求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對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退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予以約定;就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可能影響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應停止收取預付款、決定停業或遷移服務場所的應提前告知消費者并進行公告等予以明確規定;賦予消費者合同解除權,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或出現上述經營風險、遷移場所等情況的,消費者有權要求履行合同或退還相應款項。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市場監管部門應為預付式消費發卡商戶建立信用檔案,將有詐騙行為或消費者投訴較多的商戶納入“黑名單”,定期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將發卡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置于全社會監督之下。
劉俊海認為,《辦法》需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形成有效聯動,一方面要求登記機關嚴格準入審查,另一方面賦予消費者對“職業閉店人”及相關責任主體的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提出異議的權利。
“《辦法》通過建立失信受限、守信便利的機制,將市場主體的商業信譽與登記權利直接掛鉤?!眲⒖『1硎?,這種將道德約束與法律規制相結合的創新設計,既體現了“過罰相當”的法治原則,也有助于培育市場主體誠信經營意識,對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劉胤衡 黃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