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曉莉/文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所得稅前扣除比例的基本規定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兩費”都是有比例規定的,我總結了如下表供大家參考
每年可以扣除的兩費按當年銷售(營業)收入乘以限額計算,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當然煙草企業什么時候都不能扣。
二、如何突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
1、 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入扣除限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籌辦期的兩費,企業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籌辦費,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根據以上兩條,企業籌辦期的兩費可以全部計入籌辦費,無論企業選擇當年還是長期攤銷,都不占用扣除年度的兩費限額的,這樣籌辦費中兩費扣除的當年,企業實際扣除的兩費也就突破限額了。
2、關聯企業間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接受分攤方在計算本企業兩費限額時,分攤給它的兩費不計算在內。
這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二條的規定,2025年底失效,但實際這個政策已經執行了超過10年,失效后總又有新文件接續。這是很好的一個政策,但如果想用好,要方方面面都考慮到。
假設甲、乙兩個公司是關聯企業,適用15%的兩費扣除比例,甲、乙簽訂分攤協議,甲公司30%的廣告費應由乙承擔。我用下表把如何計算分攤做了列示,表中是分兩年列示的數據,以便讓大家更好地看出不同情況下如何計算分攤兩費。
從表中計算可以看出,從關聯企業整體的角度,當年分攤的兩費并未超過限額,但是從乙公司的角度,每年都是超過限額的。所以在甲收入高利潤低,乙利潤高的情況下,和關聯企業乙做好兩費分攤協議,是可以大大減輕甲自身的壓力。
但是一定要注意,雖然這是稅局給關聯企業的一個優惠,可如果企業間為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而隨意地確定分攤比例,那肯定還是要被稅局調整的,因為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是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也就是利用分攤協議籌劃最大的難點。
三、小結
以上總結了兩費突破扣除限額的規定,企業知道了這個規定就可以好好地籌劃一下,但是一定要注意其中的一些限制,不要濫用優惠。
如果企業有完善的預算體系和明確的戰略目標,各個部門和公司間可以密切配合,在合理合法攤銷籌辦費、分攤兩費同時,節約稅款或推遲繳稅是最好的。從這里可以看出稅收籌劃可是個系統工程,缺了誰都不成。
四、本文相關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