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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資本主義的西班牙源頭:薩拉曼卡學派的經濟思想

陳永偉2025-03-09 08:54

陳永偉/文 15世紀末,伊比利亞半島的兩大天主教王國——卡斯蒂利亞和阿拉貢,通過聯姻逐步融合,形成了統一的西班牙王國。不久后,西班牙又憑借航海探索發現美洲大陸,并率先踏上殖民擴張之路。隨著一船船黃金白銀自美洲源源不斷運回國內,西班牙迅速躍升為當時西歐最強盛的國家之一。

國力的提升,使西班牙開始積極謀求在天主教世界的領導地位,并主動扮演起抵抗宗教改革的“護教者”角色。為此,西班牙天主教會一方面通過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對被視為“異端”的新教徒進行嚴格審查和打壓;另一方面則試圖通過深入研究和解釋教義,以及加強神學教育,來對沖新教思想的影響。這一過程中,學術研究得到了客觀上的促進。由于回應新教批判時不可避免地涉及對經濟社會現象的解釋,許多經院學者開始圍繞重要的經濟問題展開深入討論。因此,若要研究那個時代的經濟思想,就無法繞開這些經院學者的論述。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在經濟學領域取得重要建樹的經院學者幾乎都與薩拉曼卡大學(UniversitasSalaman-tica)有關。因此,在學術史上,他們常被歸為“薩拉曼卡學派”(SchoolofSala-manca)。狹義而言,薩拉曼卡學派指的是在薩拉曼卡大學從事教學和研究的一批多明我會學者,一般認為該學派始于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FranciscodeVitoria),并在多明戈·德·索托(Domin-godeSoto)時期達到巔峰。然而,在后世的討論中,人們往往也將受到薩拉曼卡學派思想影響的一些耶穌會學者,如路易斯·德·莫利納(LuisdeMolina)、萊昂納德·萊修斯(LeonardusLessius)、弗朗西斯科·德·盧戈(FranciscodeLugo)等納入其中。盡管薩拉曼卡學派的學者在經濟問題上觀點各異,甚至部分立場彼此矛盾,但整體而言,他們推崇市場經濟,主張政府不應過度干預市場運作。因此,有學者認為,該學派可被視為奧地利學派的思想先驅。

薩拉曼卡學派的代表人物眾多,限于篇幅,本文僅挑選其中三位進行重點介紹。

多明戈·德·索托及其經濟思想

1494年,多明戈·德·索托出生于西班牙塞哥維亞(Segovia)的一個貧寒家庭。他早年曾在阿爾卡拉大學求學,隨后赴巴黎大學深造,并師從薩拉曼卡學派的創始人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1520年,他返回西班牙,在母校阿爾卡拉大學擔任形而上學教授。1525年,他加入多明我會,1532年被任命為薩拉曼卡大學神學教授。1548年,他成為西班牙國王查理五世的懺悔神父,但兩年后辭去此職,回到薩拉曼卡繼續學術研究。在此期間,他與維多利亞共同推動神學課程的發展,并積極倡導社會正義,特別是在濟貧等領域做了許多貢獻。他還撰寫了大量著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論正義與法律》(Deiustitiaetiure)。值得一提的是,在索托之后,這一書名幾乎成為薩拉曼卡學派的“保留節目”,后來的許多學者都撰寫了同名著作。索托于1560年在薩拉曼卡去世。

作為學者,索托的研究領域極為廣泛。他是西班牙托馬斯主義的代表人物,在法學上被視為國際法的先驅之一,并對合同法、財產法等領域作出重要貢獻。此外,他還是一位早期的物理學家,最早提出了“自由落體的勻加速運動”概念,并探討了自由落體運動距離的數學計算,其思想對伽利略產生了深遠影響。

價格理論

對于經院學者而言,“公平價格”問題是討論經濟議題時不可回避的重要主題,索托亦不例外。在《論正義與法律》等著作中,他對價格機制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區分了“自然價格”(precionatural)與“市場價格”(preciodemer-cado)。他認為,自然價格反映商品的內在價值,由生產成本、稀缺性,以及他所謂的“勞動、麻煩和風險”所決定;而市場價格則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受各種市場因素,特別是需求變化的影響。

由于市場價格往往與自然價格存在偏離,索托認為,公平價格應以自然價格為基礎。如果市場價格因人為操控而持續、顯著地偏離自然價格,則是不道德的。因此,他在著作中強調商人和消費者應遵循道德規范,避免價格過高或過低的不公平現象。

索托著重討論了兩類導致市場價格不公正的現象:

一是壟斷。他指出,壟斷可能源自君主授予某人獨占的特權,也可能是商人之間通過排擠競爭對手形成的市場控制,甚至買方聯合壓低采購價格亦可構成壟斷。在他看來,無論何種形式的壟斷,都是對市場公平性的破壞,理應受到譴責。

二是商品信息的不對稱。索托認為,若賣方明知商品存在缺陷卻惡意隱瞞,則是對正義的侵犯。即使賣方在交易時并未察覺缺陷,一旦發現,也有義務取消合同或提供賠償。此外,他指出,賣方是否必須披露商品缺陷,取決于買方的購買目的。例如,將一匹跛腳的馬賣給士兵用于戰斗是不公正的,但若賣給僅用于慢行的老人,則不構成欺詐。

盡管索托對商業中的不道德行為提出了嚴厲批評,但他對商業本身持支持態度。他強調,在譴責市場失范行為時,必須關注個體商人的具體行為,而非簡單地否定商業活動本身。此外,他認為市場秩序并非總能自發維持公正,因此政府有責任在市場出現不公正時進行干預。然而,他也強調,政府的干預應是有限的,目的在于確保市場公平運作,而非壓制市場自由。這種對市場與政府關系的理解,在當時堪稱極具前瞻性。

貨幣理論

隨著新大陸的發現,大量黃金白銀涌入西班牙,按當時的傳統經濟觀念,這應使西班牙更加富有。然而,事實卻出人意料——西班牙的貿易逆差迅速擴大,進口遠超出口,海外金銀雖大量流入,卻迅速流向歐洲其他國家,西班牙經濟并未因此得到實質提升。這一現象令當時的經濟學者困惑不已,索托則提供了一種極具現代經濟學色彩的解釋。

索托將貨幣視為一種商品,并認為其市場價格同樣受供求關系決定。他指出,在金銀充裕的地區,貨幣的價值會降低,其購買力相對減弱;而在金銀稀缺的地區,貨幣的價值則會提高,購買力增強。他在著作中寫道:“在梅迪納,貨幣越充足,兌換的條件就越不利,任何希望將錢從西班牙匯往佛蘭德斯的人都必須支付更高的價格,因為西班牙對貨幣的需求比佛蘭德斯小。而在梅迪納,貨幣越稀缺,他需要支付的就越少,因為想要貨幣的人比將其送往佛蘭德斯的人更多。”在這一供需機制的作用下,貨幣會自“需求較少”之地流向“需求較多”之地。

當時,許多商人從事跨地區貨幣兌換業務,并通過匯率差價獲利。這種行為被不少人視為“用錢生錢”,甚至是不道德的高利貸行為。然而,索托基于其貨幣理論,為這種行為提供了正當性。他認為,貨幣交易與其他商品交易無異,因地區間供需不同,貨幣在不同地方的價值也會有所變化,因此跨地區貨幣兌換本質上是一種等價交換。他寫道:“正如在小麥價格高的地方交付一單位小麥可以合法地在價格低的地方換取兩個單位一樣,貨幣也是如此。在一個地方將貨幣換成另一個地方的貨幣是合法的,需要考慮到貨幣在一個地方的稀缺性以及在另一個地方的豐富性,并在貨幣稀缺的地方接受較小的數額,而在貨幣豐富的地方交換較大的數額。當兩個數額因地點差異而非時間差異而交換時,這種交易不是貸款,而是‘兩個等值的現存事物的真實交換’。”

值得一提的是,索托還是最早描述并認可銀行信貸創造的學者之一。他指出,“如果一個商人將現金存入銀行,銀行將保證償還更大的數額……因為對銀行家來說,手頭有現金是非常有利可圖的。這沒有什么不好?!比欢鳛橐幻熘鹘躺駥W家,他對銀行信貸仍設有一定道德約束。一方面,他繼承基督教傳統,嚴厲批評高利貸,認為過高的利息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他區分了商業貸款與消費貸款,認為前者可促進經濟發展和商業投資,因此值得肯定,而后者則可能助長奢侈消費和欲望,應加以限制。

馬丁·德·阿斯皮利奎塔及其經濟思想

1492年,馬丁·德·阿斯皮利奎塔出生于西班牙巴拉索阿因(Barásoain)的一個貴族家庭。他早年就讀于新圣伊爾德豐索學院和阿爾卡拉大學。1516年,他在阿爾卡拉獲得哲學和神學學位后,由于政治原因逃往法國,在圖盧茲大學學習,并于1518年獲得民法與教會法博士學位。由于其故鄉屬于納瓦拉王國領地,他也常被尊稱為“納瓦魯斯博士”(DoctorNavarrus)。

1524年,阿斯皮利奎塔在薩拉曼卡大學任教,教授民法。1538年,他受查理五世皇帝派遣,出任新成立的科英布拉大學校長,在那里進一步發展了維多利亞提出的國際法理論。晚年,他受教廷邀請常駐羅馬,并先后為三位教皇擔任顧問,直至1586年以93歲高齡辭世。

作為神學家,阿斯皮利奎塔推動了神學在倫理學領域的應用,為道德神學的建立作出巨大貢獻。他還倡導在教會禮儀中使用方言,使天主教儀式更易為普通民眾理解。在法學領域,他提出了合同合意原則的基本框架,為合同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貨幣理論

阿斯皮利奎塔在經濟學方面的許多觀點與其同事索托相似,但他對政府干預市場的立場更為自由主義。他認為,政府只有在市場嚴重失衡或出現道德問題時才應介入,而不應通過隨意設定價格干預市場運行。這一觀點深受后世自由市場學者推崇。

然而,他最重要的貢獻在于貨幣理論。經濟思想史研究者普遍認為,讓·博丹(JeanBodin)在1568年最早提出了“貨幣數量論”(QuantityTheoryofMoney)。但實際上,阿斯皮利奎塔早在十多年前便已提出類似的核心思想。

16世紀,隨著美洲貴金屬大量流入西班牙,物價迅速上漲。隨著金銀進一步流向歐洲其他國家,通貨膨脹現象蔓延至整個歐洲。至16世紀中葉,歐洲整體物價已較世紀初翻倍,這一前所未見的現象引發了學者的思考。

在《關于貨幣的再評議》中,阿斯皮利奎塔敏銳地指出,貨幣數量的變化是通脹的關鍵因素。他寫道:

“假設其他條件相同,在一個貨幣極為短缺的國家里,所有可銷售的物品,甚至人手以及人們的勞動,將比在貨幣充裕的國家里被支付得更少。比如,我們根據經驗可以看到貨幣在法國比在西班牙更短缺,所以,那里的面包、葡萄酒、服裝和勞動的價值就更低。甚至在西班牙,當貨幣短缺時,對可銷售的物品和勞動的支付也要比發現西印度群島之后低許多,因為這種發現造成了黃金與白銀在該國的大泛濫。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在于,貨幣的價值在其數量稀缺的場合將比在數量充裕的場合更大。”

這一觀點首次將商品價格的變化與市場流通貨幣數量聯系在一起,奠定了貨幣數量論的基礎。

雖然表面上阿斯皮利奎塔的觀點與索托類似,但兩者的側重點不同。索托的理論主要關注貨幣在不同地區間的相對價值變化,是一種解釋匯率形成的微觀理論;而阿斯皮利奎塔的理論則關注價格水平整體上升的現象,屬于宏觀經濟學范疇。這一差異使得阿斯皮利奎塔的研究更接近現代通貨膨脹理論。

然而,盡管阿斯皮利奎塔的貨幣數量論在理論上合理,近代經濟史研究卻對其解釋力提出了質疑。研究表明,16世紀初歐洲的通脹主要發生在世紀初,而美洲貴金屬的流入高峰則出現在1580年至1630年之間。然而,這一時期并未出現相應規模的通脹。這表明,單憑貨幣供應量的增加可能不足以全面解釋當時的物價變化。

時間偏好問題

除了“貨幣數量論”之外,阿斯皮利奎塔在經濟理論方面的另一個貢獻是對時間偏好的討論。

比如,阿斯皮利奎塔曾在《懺悔者與懺悔牧師手冊》中,對“綠色支付”(Pagasverdes) 和“成熟支付”(maduras)之間的區別進行了討論。這里,所謂的“綠色支付”指的是延期支付,即在購買商品后,隔一段時間再進行支付;而“成熟支付”指的是在購買商品后立即進行支付。他發現,相較于“綠色支付”,采用“成熟支付”通常需要支付更少的金額。也就是說,在支付貨款時,人們往往傾向于認為未來的貨幣價值低于當前的貨幣價值。

在《五卷本法律咨詢與答復》中,阿斯皮利奎塔進一步探討了債權的折扣出售問題。隨著商業的發展,債權交易在當時已較為普遍。如果某個債權人急需將手中的債權變現,他可以在市場上以一定的折扣出售該債權,而債權的購入方則可以在債務到期時向原債務人索要全額欠款。由于債務是以折扣出售的,因此從表面上看,相當于人們用更少的“現在的錢”購買了獲得更多“未來的錢”的權利。阿斯皮利奎塔肯定了這種交易行為的合法性。他寫道:“債權不如該物本身有價值,這是很明顯的,因為一年內無法使用的東西不如可以立即使用同等質量的東西有價值?!?/p>

上述兩種情況引起了后世經濟思想史學者的高度重視。例如,羅斯巴德對此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這表明阿斯皮利奎塔已經發現了時間偏好理論。

或許,羅斯巴德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如果進一步解讀阿斯皮利奎塔的著作,就會發現他對時間偏好理論的認識其實并不清晰,至少在這一理論的理解上,與現代學者存在諸多差異。事實上,在他的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一些反對時間偏好理論的論述。例如,在《關于匯票的決議性評論》中,他明確指出,一定數量的貨幣的價值可能會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或減少,但這并不是因為時間本身的流逝,而是由于期間發生的其他導致貨幣價值變化的事件。為了說明這一點,他舉例說:“如果現在有大量貨幣,而一年后貨幣將變得稀缺,那么它們(現在)的價值就會降低,就像一蒲式耳小麥在八月豐收時不如五月稀缺時值錢一樣?!迸e例說明后,他還補充道:“如果沒有其他導致貨幣價值增減的原因與時間因素相關聯,那么貨幣的價值絕不會因為提前或延后支付,或因為時間的長短而增加或減少,這是幾乎所有人的共識?!?/p>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阿斯皮利奎塔本人似乎并不認同時間偏好理論的成立。在他看來,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更可能是供求關系的變化,而非人們單純地認為不同時間點的貨幣價值存在差異。

路易斯·德·莫利納及其經濟思想

路易斯·德·莫利納是西班牙耶穌會神父、法學家、經濟學家和神學家,以在“第二經院學派”的框架內對哲學和經濟學的貢獻而聞名。

1535年,莫利納出生于昆卡(Cuenca)地區的一個貴族家庭。早年,他在昆卡大教堂學校學習拉丁語和文學,隨后進入薩拉曼卡大學攻讀法學。然而,他很快放棄法學,轉而投身耶穌會,成為修士。隨后,他被派往葡萄牙的科英布拉大學深造,并于1563年獲得神學博士學位,隨后留校任教。四年后,他又被調往埃武拉大學教授神學和民法,并在那里執教二十年。退休后,莫利納返回昆卡擔任教區神父,并在此期間完成了其代表作——六卷本的《論正義與法律》。從書名及體例來看,這部著作顯然受到了薩拉曼卡學派前輩索托的影響。1600年,莫利納受命前往馬德里,在阿爾卡拉大學教授道德神學。然而,不久后,他便在馬德里去世。

作為神學家,莫利納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對前定論和自由意志的調和。他認為,神的恩典雖能影響人的意志,但僅作為一種不完美且中立的因素,而非決定性的力量。因此,人類的救贖最終仍取決于個人的自由選擇。這一理論后來被稱為“莫利納主義”(Molinism)。

價格理論

與索托等薩拉曼卡學派學者類似,莫利納在分析公平價格問題時也區分了自然價格與市場價格這兩個概念。但不同的是,莫利納更傾向于認為市場價格本身即具備公平性,而非如索托所強調的,公平價格應盡可能接近自然價格。

在《論正義與法律》中,他寫道:“當某物被重新帶入某個省份時,公正的價格應由明智的人根據事物的質量、效用、數量或稀缺性,以及帶入該物品的費用、風險和困難來判斷和決定。事物的新穎性也使其更具價值。因此,考慮到這些和其他相關的費用和條件,事物的公正價格應由共和國的管理者,或者由買賣雙方來確定。并且,這并不意味著價格因為利潤過多就應被認為是不公正的,特別是當物品因其稀缺性和新穎性而變得更有價值,并且吸引大量買家的時候;此外,對于這件事并沒有其他固定的規則可以確定?!币簿褪钦f,價格的公平性應當綜合考慮供需因素,而非僅以是否符合所謂的自然價格來判斷。

在討論自然價格與市場價格的背離時,莫利納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一顆只能用于裝飾的珍珠的公正價格,可能高于谷物、面包或馬匹的公平價格,盡管后者的作用可能更大?!边@一論述可視為“鉆石悖論”的早期版本,而這一現象的解釋后來成為經濟學的重要議題。

莫利納承襲了中世紀的觀點,認為公平價格是一個價格區間,而非單一數值。他將公平價格區間劃分為最高價格(pretium supremum)、 中 等 價 格(pretiummedium)和最低價格(pretiuminfimum)。在這一范圍內的價格都可被視為公平的。例如,某商品的公平價格區間可能在95至105之間,只要交易價格落在此區間內,就可被視為合理。然而,不同商品的公平價格區間大小取決于市場條件及其本身的價值,一般而言,價值越高、市場波動性越大的商品,其公平價格區間也越大。

值得注意的是,莫利納在討論公平價格時,特別區分了道德意義上的合理與民法意義上的合法。在他看來,公平價格是道德概念,而民法意義上允許的價格波動區間則要更大。換言之,只要交易雙方合意,且不存在欺詐,即使價格偏離公平價格,它仍可被視為合法。此外,莫利納還認為,公平價格的區間實際上對政府定價構成了一種限制。除極端情況(如災荒)外,政府規定的法定價格(pretiumlegitimum)不應超出公平價格區間,否則該法定價格本身便是不合法的。這一觀點明顯帶有經濟自由主義的傾向。

貨幣理論

在貨幣問題上,莫利納同樣進行了深入研究。

與索托類似,莫利納將貨幣的價值與商品的價值進行類比,并注意到貨幣供給對其價值的影響。他指出:“在同等情況下,一個地方的貨幣越充裕,用它購買東西或獲取非貨幣物品的價值就越低。正如在貨幣數量和商人數量不變的情況下,商品的充裕會降低其價格一樣,貨幣的充裕也會在商品數量和商人數量不變的情況下推高價格,以至于同樣的貨幣失去了購買力?!蓖瑫r,他與阿斯皮利奎塔一樣,認識到貨幣供給的增加可能導致通貨膨脹,并寫道:“在當今的西班牙領土上,由于貨幣的充裕,貨幣的價值比八十年前低得多。以前用兩個貨幣單位購買的東西,現在要用五個、六個,甚至更多。”

值得注意的是,莫利納并未僅關注貨幣供給對價格的影響,還特別強調了貨幣需求的作用。他指出:“無論什么地方,只要對貨幣的需求最旺盛,不論這種需求是出于購買或攜帶物品,從事其他商業活動,籌備戰爭,支付皇家法院的開庭費,或是其他什么理由,都將導致那里的貨幣價值提高?!?/p>

除了供需框架分析外,莫利納在信用創造(creditcreation)問題上也作出了重要貢獻。在探討貨幣儲蓄與匯兌時,他注意到,現實中幾乎不可能出現所有存款人同時提取存款的情況。因此,在塞維利亞、里斯本和安特衛普等商業中心,銀行家們會將部分存款用于其他業務,從而增加市場貨幣流通量,即通過信用創造更多的貨幣。

當時,銀行利用存款開展業務的行為存在不少爭議。莫利納對此予以肯定,并認為這種行為是合法的。他論證道,當人們存款至銀行時,銀行即成為該筆貨幣的實際所有者,因為存款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債務契約,銀行只需歸還等量貨幣,而非原存貨幣。因此,銀行將存款用于商業投資并無不妥。然而,他也強調,銀行家在使用存款時應保持謹慎,確保最終能履行還款義務。如果將資金投入高風險業務,即便未造成破產,也應被視為不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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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研究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