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洪小棠 華安基金前基金經理張亮因“失聯”再度被監管部門“掛”上網。
2025年3月10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下稱“上海證監局”)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罰沒款催告書》送達公告。
圖片來源:上海證監局官網
這場涉及約1566萬元罰沒款、10年市場禁入的監管處罰,演變為當事人張亮未繳納罰沒款項且“失聯”被催告。
被監管催告
根據該份《行政處罰罰沒款催告書》,張亮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被責令改正,并被沒收違法所得1566.26萬元,以及被處以1566.26萬元罰款,同時,還被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證監局表示,上述處罰決定書已經送達生效。但張亮至今未按規定繳納罰沒款,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上海證監局現依法向其公告送達《行政處罰罰款催告書》。
張亮需自該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上海證監局領取前述《行政處罰罰沒款催告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事實上,早在2024年8月,上海證監局就披露了對于張亮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張某自2018年10月31日起,擔任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A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決策等工作。2022年8月5日,張某卸任A基金的基金經理并從公司離職。
經濟觀察報記者此前從多位業內人士及接近華安基金的相關人士處獲悉,該罰單涉及的張某正是華安基金前基金經理張亮。
該信息從時間線上亦能佐證,張亮在華安基金擔任基金經理期間,管理的第一只公募產品為華安國企改革主題靈活配置混合,任職基金經理的起始時間正是2018年10月31日。
根據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間,張亮控制“閆某”的廣發證券賬戶,指揮其配偶劉某具體操作“閆某”的廣發證券賬戶進行相關下單交易。
在上述時間段,“閆某”的廣發證券賬戶買入滬深兩市股票共656只,與A基金趨同買入股票393只,趨同買入股票只數占比59.91%,趨同買入金額66566.53萬元,趨同買入金額占比59.80%,賬戶趨同買入盈利金額1566.26萬元。
據上海證監局披露,彼時,張亮對該處罰提出了申辯意見:一是對張亮的首次詢問談話程序上存在瑕疵且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應當排除該證據;二是認定張亮控制“閆某”的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的證據不足,未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三是“閆某”的證券賬戶部分案涉股票在趨同交易期間之外也有交易,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有更好的交易時機等,說明相關股票系劉某基于自身交易習慣及公開信息等自主決策買入,與張亮無關。
上海證監局經復核認為:一是相關詢問談話程序合法合規,已由張亮在筆錄上簽字確認,且張亮在詢問中對個別問題的解釋不影響詢問筆錄的證據效力;二是張亮控制“閆某”的廣發證券賬戶并指揮劉某進行下單交易這一事實,有張亮提供的交易手機、銀行卡以及相關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流水、張亮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三是張亮主張部分股票的趨同交易系劉某控制“閆某”的證券賬戶自主決策操作,該申辯理由沒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且不能合理解釋客觀存在的股票趨同交易情況。
綜上,上海證監局認為,張亮身為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持續時間長,違法所得金額大,違法情節較為嚴重,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對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566.26萬元,并處以1566.26萬元罰款,并實施10年市場禁入。
出人意料的是,距離該份處罰決定披露已經過去了半年多時間,張亮因未按規定繳納罰沒款且“失聯”,被監管部門以公告形式送出了催告書。
合規底線
該事件之所以再次引發市場關注,源于當事人張亮“失聯”半年遭監管部門催告的戲劇性演變中,暴露出其任職時的華安基金在合規風控體系建設中的缺陷。
北京一位基金評級機構相關人士表示,從上海證監局披露的信息可見,在上述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近4年的趨同交易中,華安基金的風控合規未有系統預警,或反映出交易監測系統存在缺陷。
該評級機構相關人士進一步認為,既然在監管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中提及了張亮彼時所屬的基金公司提供了情況說明,說明基金公司可以知曉旗下基金經理的交易行為,但在監管調查前,華安基金對其交易數據或未與所管基金產品進行交叉比對。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管理缺位的問題。
圖片來源:上海證監局官網
一位前公募機構的合規人士表示,從張亮離職時的公告來看,其審計報告中未顯示發現異常,與其實際違法行為形成較大反差。這也反映出當前基金經理的離任審計過度依賴財務核查,缺乏對交易數據的深度挖掘。
出乎意料的是,張亮因“老鼠倉”被罰落錘半年后,事件升級為“失聯拒罰”的形勢,將基金公司對基金經理的離任審計是否存在重大遺漏以及對離職人員的管理責任推向了風口浪尖。
證監會發布的《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證監會公告[2011]16號)中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建立離任審計、審查制度,出具的離任審查報告有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本準則要求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離任審查報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上述前公募機構合規人認為,基金公司未在張亮履職期間做到盡責監控,在對張亮做離任審計的過程中未發現其存在“老鼠倉”的行為,說明這家基金公司的合規風控系統在某些情況下的缺位。
一位上海公募機構的高管表示,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人工智能技術逐步成熟,公募機構的合規建設已經不適合沿用“人盯人”“制度套制度”的陳舊手段應對智能化、跨市場的復雜違規行為。